二、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试点地区和时间。本次试点工作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要求。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同意,从事其他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申请相应资质认定。
(三)认证认可机关
1.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家级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和评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CNAS)负责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的受理和评定。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级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和评定。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受理对象和条件、有关评审要求等具体事宜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附件)。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司法部、国家认监委依据各自职责,统一部署、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认可委,推荐资质条件较好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认可,并积极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制定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省级资质认定工作。认可委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有关认可工作和能力验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
(二)组织宣传动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宣传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管理干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认证认可知识培训,把认证认可知识作为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尽快使管理人员和鉴定人正确理解和基本掌握有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切实提高认识水平和实施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政策、师资、教材等支持,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宣传动员工作。
(三)开展能力验证。司法部、国家认监委、认可委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在认可委的统筹安排下,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能力验证计划,加强行业技术指导,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