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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与评价,编制国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
  (五)海洋科学技术司。
  拟订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实施科技兴海战略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组织实施海洋调查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科技平台和数字海洋建设;承担海洋卫星和地面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海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六)海洋预报减灾司。
  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
  (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维护海洋权益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以及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提出与周边国家海洋划界、共同开发、岛屿争端等问题的对策建议,参与相关维权事件的处置与谈判;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海洋事务的合作与交流。
  (八)人事司。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海洋行业各类资质、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海洋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 1名,正副司长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海洋局派出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履行所管辖海域有关海洋监督管理职责,行政编制315名。
  (二)国家海洋局承担的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查处违法活动的职责,由中国海监总队履行。
  (三)国家海洋局承担的代表国家履行的南北极科学考察、管理相关极地事务的职责,由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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