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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九)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和地区海洋事务,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十)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海洋局设8个内设机构 (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财务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各项经费使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策法规和规划司。
  拟订国家海洋战略和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信息化等规划;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的工作;起草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法律法规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海域使用金具体征收和减免的有关工作;承担海域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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