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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海洋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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