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服务体系,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一是继续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地方工商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登记管辖制度、受理审查制度和经营备案制度,细化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要结合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依托金信工程,不断推进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据联网应用系统建设,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私营企业登记、监管的效能,规范自然人控股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行为。按照信用分类标准,细化分类监管措施。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公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的数据及分析报告,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为推进这项工作,总局不久前下发了《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办字[2007]76号)。各地个体私营经济监管部门要与信息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规范、采集和上报工作。要在首批省市与总局联网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落实各项工作,早日实现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二是深入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这项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无照经营涉及面广,成因复杂,查处取缔工作将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我们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所谓牵头,就是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掌握情况,坚持不懈地做工作;就是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充分发挥地方各部门的整体合力。《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于“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因此,各地要依据法规要求,努力推进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要明确疏堵结合、区别对待的工作原则。对那些无照经营食品、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小煤矿等涉及人身安全,威胁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从事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二要提请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在认识上形成共识,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工商部门的牵头作用,同时落实对须经许可方能从事经营活动行业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责。
三是以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改善民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1.要通过发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作用,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就业和再就业。2.鼓励帮助私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大学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了解创业知识、提高创业能力,鼓励自强创业。3.大力支持和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地增加就业岗位。4.通过个私协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加强对各类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指导和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