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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市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以前。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
  200 年第 季度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贷款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其他机构合  计
贷款及贴息情况        
一、贷款发放金额情况      
 1、本季贷款发放金额      
    其中:微利项目贷款发放金额      
          小企业贷款发放金额      
 2、本年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小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3、季末贷款余额      
二、贷款发放笔数情况      
 1、本季贷款发放笔数      
    其中:微利项目贷款发放笔数      
          小企业贷款发放笔数      
2、本年贷款累计发放笔数      
    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累计发放笔数      
          小企业贷款累计发放笔数      
 3、季末未解除还款责任的贷款笔数      
三、贷款贴息情况      
 1、季初应付未付贴息金额      
 2、本季新增应付贴息金额      
 3、本季实际支付贴息金额      
 4、本年累计实际贴息金额      
四、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1、中央预拨贴息资金(七省市财政安排资金)      
 2、本季累计已拨付贴息资金      
3、本季末结余贴息资金      
 4、申请追加贴息资金      
五、本季末担保基金规模      
  其中:本季增加的担保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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