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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中央及省级财政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九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地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地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地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全部补充地方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或七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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