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