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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部分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和退税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
  5.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6.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五)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
  (六)数量及单位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数量及单位一致。
  九、单价(企业填报)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单价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单价一致。
  十、总价(企业填报)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总价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总价一致。
  十一、币制(企业填报)
  指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币制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币值一致。
  十二、进区用途(企业填报)
  指上述货物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际用途。
  十三、海关审单批注栏(海关填写)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审批表上。

  附件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4位关区号+T+2位年份+5位顺序号)

出口口岸

 

发货单位

 

经营单位

 

收货单位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单价

总价

币制

 

 

 

 

 

 

 

 

 

 

 

 

 

 

 

 

 

 

 

 

 

 

 

 

 

 

 

 

 

 

 

 

 

 

 

进区用途

 

现场海关初审意见

□  不征收出口关税

□  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  出口关税为零

□  按增值税法定税率予以退税

□  不退税

现场海关复审意见

 

现场海关分管关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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