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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部分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和退税

  经营单位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一致。
  五、项号(企业填报)
  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六、商品编号(企业填报)
  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商品编号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商品编号一致。
  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填报)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八、数量及单位(企业填报)
  指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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