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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部分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和退税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
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填制规范

  为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填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21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审批表》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审批表》编号(海关填写)
  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的编号,由4位关区号+T+2位年份+5位顺序号组成。
  二、出口口岸(企业填报)
  指货物实际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三、收货单位/发货单位(企业填报)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出口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内区外采购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
  (四)发货单位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发货单位一致;收货单位应与对应的进境备案清单中的收货单位一致。
  四、经营单位(企业填报)
  本栏目应填报出口货物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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