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煤化工设备是指: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煤液化加氢反应器、大型空分设备(包括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大型合成氨设备(包括合成气压缩机、二氧化碳压缩机)、煤化工气化炉,上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前款所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合同订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1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2中的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继续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9月15日以后(含9月15日)对上述项目进口本条前款所述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大型煤化工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2.煤化工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大型煤化工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设备名称 | 整机规格要求 | 一级部件 | 二级部件 | 单机用量 | 暂定退税年限 | 税则号列(供参考) |
(一) 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 | 流量: 25-550m3/h 压力:1.5--25MPa | 减速机 | | 1台 | 3 | 84879000 |
变频调速电机 | | 1台 | 5 | 85015300 |
液压阀 | | 36件 | 3 | 84812010 |
磁环 | | 4件 | 5 | 85051110 |
氢化丁腈 | | 300公斤 | 3 | 40024990 |
(二) 煤液化加氢反应器 | 设备自重≥500吨 | 法兰 | | 30吨 | 3 | 72249090 |
合金泡帽 | | 1200个 | 5 | 81019910 |
合金钢 | | 50~800吨 | 5 | 72251900 |
焊材、焊剂 | | 100吨 | 5 | 83112000 |
不透钢焊材 | | 100吨 | 5 | 72230000 |
(三)大型空分设备及其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 |
3.1大型空分设备 | 氧产量≥40000Nm3/h | 氧气透平压缩机 | | 1台 | 3 | 84148090 |
离心式低温液体泵 | | 2~12台 | 5 | 84137090 |
透平膨胀机 | | 2台 | 3 | 84186990 |
分馏塔系统 | 钢铝接头 | 30个 | 3 | 76090000 |
合金铝管 | 5000米 | 5 | 76082000 |
钎焊片 | 6吨 | 5 | 76071190 |
3.2双缸氧气压缩机 | 流量≥30000Nm3/h; 压力:8~30bar; 功率:3000~12000kW | 多相交流异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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