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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0号--关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失效]


2、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 2MW的风力发电机配套部件进口原材料

一级部件

原材料

单机用量

暂定退税年限

税则号列(供参考)

叶片

环氧树脂

2000千克/只

3年

39073000

环氧树脂固化剂

800千克/只

3年

382490

胶粘剂

200千克/只

3年

39073000

胶粘剂固化剂

200千克/只

3年

382490

泡沫夹芯

50平米/只

3年

39211290

轻木(Balsa)

40平米/只

3年

44072200

齿轮箱

轴承

16个/台

2年

8482

收缩盘

1套/台

3年

84836000

发电机

轴承

3套/台

2年

8482

滑环

1套/台

3年

85030030

定子避雷器

3套/台

2年

85354000

转子避雷器

3套/台

2年

85354000

控制系统

编码器

1套/台

3年

853710

90318090

传感器

1个/台

3年

85389000

90329000

变流器

电力电容器

63个/台

3年

85321000

功率模块

6个/台

3年

85044091

避雷器

11个/台

3年

853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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