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的决定
(国资发法规[2008]97号)
各中央企业:
2005-2007年,中央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提出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53家由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中央企业全面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150家中央企业基本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建章立制、论证把关、依法维权等各项法律工作,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总结经验,弘扬成绩,表彰先进,国资委决定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等45个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中央企业积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按照我委关于中央企业2008-2010年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要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不断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引向深入,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名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名单
1.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4. 国家电网公司经济法律部
5.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
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
7.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部
8.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
9.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部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1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12.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13. 东风汽车公司法律事务部
14.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