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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四、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附件);

  (二)与本公告第三项中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1、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2、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提交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3、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三)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或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提交培训证明复印件;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提交著作清单及封面、版权页和编写人员名单复印件;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不少于2000字)的,提交论文清单及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1、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原件;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一般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有效期内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三年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登记期内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现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

  五、登记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再次登记。办理再次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和《登记证》中的“再次登记记录”栏目内进行记录并加盖印章。

  六、申请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申请变更登记类别人员,除提交本公告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变更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业务能力证明材料应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的有关要求。未获准再次登记人员不予变更登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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