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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 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二)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三)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申请再次登记人员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三)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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