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财综[2008]66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赣财综[2007]7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厅上报的《请示》,并对你厅随《请示》上报的《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在《实施细则》第六条增加“跨省行政区域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二、将《实施细则》第八条“(四)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数额2%的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修改为“(四)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2‰计提,通过预算安排给有关代征机构使用”。
三、删去《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三峡工程的库区基金政策,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