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单位:
根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8号)规定,2008年6月1日起将对第三批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第三批产品目录包括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等五项产品。为保证第三期产品能效标识制度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生产、购进和进口未加施能效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自镇流荧光灯等五项第三批能效标识目录产品。
二、2008年6月1日前已生产、进口(指完成报关手续)的未加施能效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自镇流荧光灯等五项第三批能效标识实施产品,准许销售至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