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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 质检办食监函[2008]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有关要求,现将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机构
  经研究,现指定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等32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作为供奥运生产加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违禁药物残留检验工作。
  二、检测项目
  (一)兴奋剂项目检测。本次奥运会动物源性食品的违禁药物控制工作中,工作小组拟要求进行20种违禁药物(详见附件2)的检测。
  (二)常规项目检测。兴奋剂以外的常规项目按照相应产品强制性标准全项检测,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的,由各地研究报地方政府决定检测项目。
  要对工作小组要求的必检兴奋剂项目和常规项目进行批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三、检测方法标准
  要按照农业部发布的4项有关动物源食品违禁药物检测技术的标准开展兴奋剂项目检验工作。4项标准为: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9-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玉米赤霉醇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1-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11种激素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2-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四、考核
  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检验机构检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工作小组将于2008年6月下旬,向参与奥运会违禁药物残留检测的检验机构发放含残留药物的食品样本,进行实地检测和考核。6月底汇总各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并进行评估和总结。请各检验机构在6月20日前,做好实际样本检测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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