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及监管工作情况的通知
(2008年5月27日 质检办食监函[2008]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明确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情况,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请你们抓紧了解以下事项,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定点企业情况
(一)定点企业名单核对情况。
1.《关于印发奥运餐饮食品供应企业分省(市)汇总表及第一批签约供应商名单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211号,以下简称“211号函”)已将奥组委指定的定点企业名单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局要尽快完成生产加工企业名单的核对(需核对的地方局名单见附件)。如果各地方质监局在调查中发现有在总局转发的名单以外的其他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立即向总局报告。未收到211号函的局,如果了解到本省份有供奥运食品定点企业,也要立即报告。
2.每一家定点企业是否已经与奥运餐饮服务商正式签约,是否已经接受订单。
3.211号函所列加工企业名单中,食品由配送中心供应奥运会的,如果由配送中心自行从市场采购,则应由流通环节监管部门监管;如果配送中心从企业采购,则应由质检部门实施驻厂监管,产品批批检验方可出厂。
4.企业生产地址是否涉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有生产地涉及外省份的,要立即报告总局,以便通知有关地方质监局严格监管。
5.名单中将“分割肉”、“色拉”等产品列入“加工”企业范围的,有关地方质监局如有异议,要在报告中说明。
(二)企业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情况。
1.企业供应奥运的具体产品品种、产量和计划生产的时间是否已经明确。
2.有无现已结束供奥运食品生产、结束主要原料采购的情况。
3.企业产品中是否含有动物源性原料,所用原料是否来自奥运食品定点供应基地或农业部门指定的基地(原料来源于其他省份,当地质监局不了解有关省份农产品基地名单的,可向有关省质监局要求提供,有关省质监局要予以支持),采购时有无农业部门出具的违禁药物检测合格报告。
各地质监局应在报告中以附件形式对每一家企业情况、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情况逐一列表详细说明。重要问题在正文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