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函[2008]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障奥运会期间奥运比赛城市食品质量安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加大对原辅材料、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等环节的监控力度,确保奥运期间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摸排调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全面掌握产品销往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6个奥运会比赛城市的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产品种类及质量状况,制定监管实施方案,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二、实施强制检验
落实强制检验制度,严格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措施。对已发现或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食品要坚决召回。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奥运比赛城市供应食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要经企业自检、法定质检机构批批抽检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必须批批留样,以便溯源。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奥运会(含残奥会)比赛结束,各地要对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重点对食品卫生指标、特性指标和禁用及限量加入物质进行检查。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奥运比赛城市。
四、开展生产现场巡查工作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共同对销往奥运比赛城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巡查工作。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的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并全程跟踪。
五、加强原辅材料进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