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六)将瓦斯治理利用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统计内容。在瓦斯事故和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调度统计基础上,全面统计全国各类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等数据。形成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由统计司负责。
(七)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围绕建设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各项要求,查找工作中的差距,认真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措施,加大投入,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2010年建成100个示范矿井和100个示范县。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三、加大经济政策引导扶持力度
(八)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督促各产煤省(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出台地方性优惠政策。联系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核准、建设用地、发电并网、管网输送、财税扶持、利用价格等存在的问题,制定实施办法和措施,促进煤层气抽采利用。
由政法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煤监局技装司负责。
(九)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后三年继续申请安排国债资金,以瓦斯治理为重点,支持煤矿开展重大安全技术改造,做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工作检查。
由煤矿安监局技装司、总局规划司负责。
(十)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督查。督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足额提取,重点用于瓦斯治理,确保专款专用、用足用好,打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每半年开展一次抽查。
由办公厅(财务司)会同煤矿安监局办公室等负责。
四、建立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
(十一)加快瓦斯治理科技攻关。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瓦斯防治项目,要督促加快科技攻关进度,尽快在瓦斯灾害发生机理、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等方面取得突破。
由规划司会同煤矿安监局技装司负责。
(十二)开发先进适用技术设备。根据我国煤层地质条件和生产特点,组织研究开发适应各类煤矿特点的瓦斯治理技术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