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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公开方式

  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特点,专员办政务公开事项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进行。

  1、主动公开是指专员办要采取有效措施,自觉将应当让社会公众、被监管对象或机关内部职工广泛知晓、参与的事项及时进行公开。主动公开包括对社会公开、被监管对象公开和对机关内部公开三个方面的事项。

  2、依申请公开是指申请人(单位)根据自身的需要,要求了解不必或不宜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而只对直接关系人(单位)及相关关系人(单位)公开的有关事项时,包括专员办在对直接关系人(单位)检查(核查)工作中形成的结论和日常监管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等,应向专员办提出申请,由专员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其所申请的公开事项是否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向申请人(单位)公开。

  (二)公开程序

  专员办要逐步建立政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无特殊情况各项信息应予以公开为原则的指导思想,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程序,通过机制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确保应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布。

  业务工作公开的事项通过初审、复核、审批三级审核程序予以实施。初审是指经办人员对本处室所辖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业务工作事项(包括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提出政务公开事项申请(填写专员办公开业务工作事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以保证可公开的业务工作事项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复核是指专员办负责政务公开的处室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对提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复核把关,其中涉及重要敏感事项的,还要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保密制度〉的通知》(财办函[2002]10号)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保证可公开的业务工作事项信息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审批是指专员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复核后的公开事项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同意公开的事项信息签署批准意见并采取适当途径进行公开。

  专员办不得自行对外公开财政部统一布置开展检查(核查)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自行开展检查(核查)的情况、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日常审核审批结果时,必须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核批准。专员办应将已经公开的业务工作事项信息及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专员办内部管理信息的公开程序由各专员办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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