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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专员办内部处室设置、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处室办公电话、网站网址、电子邮箱地址等。

  2、监管事项和依据。包括专员办监管工作事项、办事依据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等。

  3、具体监管事项职责和程序。包括专员办开展检查(核查)和日常监管的工作职责,相关操作规程、办理时限、办事程序、岗位责任人姓名、办公电话,相关单位(人)办事时须准备的文书材料要求等。

  4、监督投诉办法。包括监管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专员办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投诉及追究办法、举行听证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受诉负责人姓名及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及反馈方式等。

  5、机关公务员招考事项。包括招考的职位、条件及考试录用程序等。

  (二)对被监管对象公开的内容:

  除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外,还应向被监管对象及其所属上级管理部门公开以下内容:

  1、对被监管对象的检查(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2、对被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事项的审批审核结果。

  3、应向被监管对象公布的其他事项。

  (三)对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

  1、人事管理情况。包括干部录用、任免、交流、奖惩、竞争上岗、工资调整等情况。

  2、廉政工作情况。包括廉政工作纪律、专员办工作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3、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专员办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4、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制度规定等。

  (四)不得公开的事项:

  1、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4、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5、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的信息;

  6、公开后可能给社会经济领域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7、内部正在研究或审议的工作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专员办推行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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