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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以上设备视企业生产香精产品的实际情况可增减;对分包装申证企业所必备的设备,应与其分包装申证产品的工艺文件中需要的设备一致。
  流程图1 液体类香精工艺流程图(略)
  流程图2-1 浆(膏)状类香精工艺流程图(略)
  流程图2-2 热反应香精类工艺流程图(略)
  流程图3 固体(粉末)类香精工艺流程图(略)
  4.2.4.2 香精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表10)
  表10 香精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产品单元和小类

产品用途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香精

液体类

食品用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显微镜(乳化)、无菌操作台或无菌操作室等

烟用香料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日用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香精

浆(膏)状类

食品用香精

分析天平、生化培养箱、灭菌消毒釜、显微镜、无菌操作台或无菌操作室等

烟用香料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日用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香精

固体(粉末)类

食品用香精

分析天平、生化培养箱、灭菌消毒釜、显微镜、无菌操作台或无菌操作室等

日用香精

折光仪、密度仪等


  注:因为香精品种非常多,生产工艺和所需的检验仪器有共性也有个性,企业应具备申证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原料进厂验收标准(规格)所对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规格)的要求。

  4.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1)
  4.4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抽样。随机抽取在保质期内的企业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每一小类抽一个产品,抽样数量一般为100mL(g)*2,其中100mL(g)供检验用(有微生物指标要求的样品或昂贵香料产品的样品可按该产品标准要求抽取样品,特殊情况例外),另100mL(g)供复检备查。产品标准中有与标样对比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100mL(g)(出现特殊情况需在抽样单上写清楚)。
  审查组抽样人员2人与申证企业陪同人员对所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申证企业盖章;将所抽样品分别用塑料袋密封,一份送检样品、标样和四份抽样单放在适宜的包装箱内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审查组组织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签名和抽、封样日期;另一份留企业备查。
  4.4.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内容及判定原则
  4.4.2.1 天然香料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原则
  (1)天然香料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1)

  表11 天然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检验内容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备注

1

色状

 

 

2

香气

 

 

3

含量

 

4

相对密度

 

5

折光指数

 

6

旋光度

 

7

熔点/凝固点

 

8

干燥失重

 

 

9

酸值

 

 

10

重金属(以Pb计)

 

11

砷(As)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根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同的产品其检验内容有增减)。
  (2)判定原则: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2.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原则
  (1)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2)

  表1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检验内容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备注

1

色状

 

 

2

香气

 

 

3

含量

 

4

相对密度

 

5

折光指数

 

6

旋光度

 

7

熔点/凝固点

 

8

干燥失重

 

 

9

酸值

 

 

10

重金属(以Pb计)

 

11

砷(As)

 


  注:发证检验内容、关键控制检验内容根据申证单元产品标准作为判定标准(不同的产品其检验内容有删减)。
  (2)判定原则:发证检验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4.4.2.3 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及判定原则
  (1)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见表13)

  表13 合成香料单元检验内容

序号

检验内容

发证检验

关键控制检验

备注

1

色状

 

 

2

香气

 

 

3

含量

 

4

相对密度

 

 

5

折光指数

 

 

6

熔点/凝固点

 

7

干燥失重

 

 

8

酸值

 

 

9

重金属(以Pb计)

 

 

10

砷(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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