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组织审查组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审查部审查无误,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和检验
3.4.1 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和抽样单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检验报告》,连同加盖检验单位公章的抽样单各一式四份(企业、省局、审查部、审查中心各一份),一并寄到审查组组织单位。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申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组织审查组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报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该审查部经审查无误,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
3.5.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食用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原件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3.5.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原件各一份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等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的上述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5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6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审查要求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 天然香料单元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天然香料产品制定生产流程,并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
4.1.1.1 基本生产流程示意图(略)
注:对仅购买粗制品进行后处理精制加工的企业,需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4.1.1.2 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序制定操作程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用*表示):
(1)原辅材料质量的进厂验收;
(2)生产天然香料各产品小类的关键工序(见表2)。
表2 生产天然香料各产品小类的关键工序
产品单元
| 产品小类
| 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
|
天然香料
| 蒸馏类 (如香叶油)
| 蒸馏工序、时间和温度
|
浸提类 (如桂花浸膏)
| 浸提工序、时间和溶剂回收
|
冷榨(磨)类 (如冷磨柠檬油)
| 分离
|
其他类 (如天然薄荷脑)
| 其他相应工序(如结晶等)
|
注: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产品的情况,制定关键工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
4.1.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的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申证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生物技术香料产品制定生产流程,并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
4.1.2.1 基本生产流程示意图(略)
注:对仅购买粗制品进行后处理精制加工的企业,需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4.1.2.2 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序制定操作程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用*表示):
(1)原辅材料质量的进厂验收;
(2)生物反应工序,其关键控制点如控制反应温度等。
4.1.3 合成香料单元的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3.1 基本生产流程示意图(略)
申证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合成香料产品制定生产流程,并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
注: 对仅购买粗制品进行后处理精制加工的企业,需制定本企业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流程和程序文件。
4.1.3.2 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序制定操作程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用*表示):
(1)原辅材料质量的进厂验收;
(2)购置半成品经后处理加工制成成品的企业,精制工序是关键工序,其关键控制点如控制精馏真空度、结晶速度等;
(3)经一次或多次化学反应并经后处理制成成品的企业,化学反应工序和后处理工序都是关键工序,其关键控制点如控制反应滴加速度、反应温度、压力,精制蒸馏真空度、结晶速度等。
4.1.4 香精单元的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4.1 基本生产流程示意图(见流程图1至3)
申证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香精产品制定生产流程,并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
4.1.4.2 关键工艺控制: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序制定操作程序并标注关键控制点(用*表示):
(1)原辅材料质量的进厂验收;
(2)称量配制、投料、搅拌、加工、均质、过滤、拌和工序;
(3)配制加工设备、灌装设备和存贮设备的清洗和消毒;
(4)热反应香精的反应工序,其关键控制点如加工的温度不得超过180°C,在180°C加工的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在加工中pH值不得超过8;加入的合成香料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反应结束后才可被加入,这些物质不得参与热反应。
4.2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1 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1.1 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
表3 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 产品小类
| 必备的生产设备
|
天然香料
| 蒸馏类(如香叶油)
| 计量器具、蒸馏设备、馏出物接收器
|
浸提类(如桂花浸膏)
| 计量器具、浸提/蒸发浓缩/溶剂回收设备或装置
|
冷榨(磨)类 (如冷磨柠檬油)
| 计量器具、压榨(磨皮)设备、分离设备
|
其他类 (如天然薄荷脑)
| 计量器具、蒸馏、结晶等设备
|
注:天然香料的品种非常多,生产工艺所需的设备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对不同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表3中必备的生产设备以及其他个性化工序在工艺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应生产设备;对分包装申证企业所必备的设备,应与其分包装申证产品的工艺文件中需要的设备一致。
4.2.1.2 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表4)
表4 天然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产品单元
| 产品小类
|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
天然香料
| 蒸馏 (如香叶油)
| 分析天平、折光仪、比重瓶/密度仪
|
浸提类(如桂花浸膏)
| 分析天平、(减压蒸馏装置)
|
冷榨(磨)类(如冷磨柠檬油)
| 分析天平、折光仪、比重瓶/密度仪
|
其他类(如天然薄荷脑)
| 分析天平和其他适宜的检测仪器设备
|
注:天然香料的品种非常多,不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企业应具备申证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原料进厂验收标准(规格)所对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
4.2.2 生物技术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2.1 生物技术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5)
表5 生物技术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 必备的生产设备
|
生物技术香料(如发酵法丁二酮)
| 计量器具、(发酵设备)/提纯设备
|
注: 生物技术香料生产工艺所需的设备因采用的生物技术不同而有差异,对不同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表5中必备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应生产设备;对分包装申证企业所必备的设备,应与其分包装申证产品的工艺文件中需要的设备一致。
4.2.2.2 生物技术香料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表6)
表6 生物技术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产品单元
|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
生物技术香料(如发酵法丁二酮)
| 分析天平、折光仪、密度仪、(气相色谱仪)
|
注: 不同工艺生产的生物技术香料,其出厂检验项目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企业应具备申证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中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原料进厂验收标准(规格)所对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
4.2.3 合成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3.1 合成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7)
表7 合成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 必备的生产设备
|
合成香料(如香兰素)
| 计量器具、反应设备、提纯设备
|
注:合成香料品种非常多,生产工艺所需的设备既有共性也有个性,针对不同产品品种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表7中必备的生产设备以及其他个性化工序在工艺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应生产设备;对分包装申证企业所必备的设备,应与其分包装申证产品的工艺文件中需要的设备一致。
4.2.3.2 合成香料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表8)
表8 合成香料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产品单元
| 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
合成香料(如香兰素)
| 分析天平、有关纯度测定仪器或装置等
|
注: 合成香料的品种非常多,不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企业应具备申证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原料进厂验收标准(规格)所对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
4.2.4 香精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4.2.4.1 香精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9)
表9 香精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 产品小类
| 必备的生产设备
|
香精
| 液体类
| 计量器具、带搅拌的反应罐(釜)和/或均质机、过滤装置和灌装设备等
|
浆(膏)状类
| 计量器具、带搅拌和加热温度控制的反应罐(釜)和/或均质机、过滤装置和灌装设备等
|
固体(粉末)类
| 计量器具、带搅拌的反应罐(釜)、喷雾干燥设备或拌合(挤出)设备、过筛或金属探测装置、包装设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