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外汇“全科目”
部分统计指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8]16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监测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针对性,现将金融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往来明确为同业往来业务,在外汇“全科目”指标中增加反映金融控股公司资金往来的统计指标(详见附件),自2008年5月31日起开始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内容
为监测金融控股公司与银行间的大额资金往来,现明确金融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往来为同业往来业务,纳入全科目指标中“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同业指标统计,并在这些同业指标下增设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等细分指标进一步反映同业往来的分布。商业银行已纳入存款、贷款统计的,调整至“同业往来”项目下新增统计指标反映。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修订的内容自2008年5月31日起生效执行。
一、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而公司自身并不直接对企业与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企业法人。这里所谓的控制是指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有权任免董事长或有权决定被投资机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中央金融控股公司指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中央金融控股公司仅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北京联汇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
二、中资金融机构增设的外汇统计指标
(一)增设统计指标。
在“4.存放同业款项”(0008,161140000)指标项下增设“金融控股公司”(8936,161143600)、“其中:中央金融控股公司”(8937,161143610)指标,反映金融机构存放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央金融控股公司的活期款项。
在“6.拆放同业”(0025,161160000)指标项下增设“金融控股公司”(8938,161163400)、“其中:中央金融控股公司”(8939,161163410)指标,反映金融机构拆放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央金融控股公司的款项。
在“买入返售资产”(0065,161196000)指标项下增设“从金融控股公司买入(8940,161196G00)”、“买入返售证券”(8941,161196G10)、“其中:从中央金融控股公司买入”(8942,161196G11)指标,反映金融机构从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央金融控股公司买入返售的证券。
在“10.存放同业定期款项”(0468,1612A0000)指标项下增设“存放金融控股公司”(8943,1612A2700)、“其中:存放中央金融控股公司”(8944,1612A2710)指标,反映金融机构存放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期款项。
在“5.同业存放款”(0178,163150000)指标项下增设“金融控股公司”(8945,163153700)、“其中:中央金融控股公司”(8946,163153710)指标,反映金融控股公司和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存放金融机构的活期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