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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代理
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目前,国内部分金融机构为国际汇款公司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发展较快。为防范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就加强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评估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明确代理双方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应全面评估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各个环节的潜在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充分了解被代理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的构成与运作情况,明确代理双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工作程序,依照国内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双方现有代理协议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代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收集和保存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客户身份的真实、完整信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机构还应将此类客户身份资料纳入本机构客户信息数据库统一管理,单独标识,并按照客户特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对于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代理机构还应提高对代理国际汇款业务交易监测的有效性,确保能够实时监测和记录单一客户在本机构不同代理网点发生的多笔交易,能够及时发现已被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通报人员的交易。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所列特征的交易或其他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交易,代理机构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的“可疑交易特征描述”中明确标注代理国际汇款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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