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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D(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 +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 +(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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