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主任委员对每项标准的审定工作进行复核。如发现存在问题,可反馈主审委员修改或另行组织审查;如通过,则应将函审结论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标准起草人和我部相关人员。
(九)审定委员会应将函审结论表的纸质签字文本和主审委员签字确认的标准草案文本一并邮寄至标准起草人,供报批使用。
(十)标准起草人将函审材料连同修改好的标准报批材料(纸质、盖章),提交总局标准法规中心报批。函审后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工作程序附件3。
函审工作流程图(略)
三、审定内容
函审工作应重点审查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适用性:审查标准草案的内容是否满足业务工作需求,并具备有效实施的相关条件。
(二)科学性:审查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三)符合性:审查标准草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系统性:审查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求;是否与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协调统一。
(五)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例如格式编写,英译本等方面内容。
四、审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WTO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
(三)《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等国家基础标准。
(四)检验检疫相关专业方法及规程类标准编写规定。
(五)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相关要求。
(六)《计划任务书》预定完成的内容(当本项依据与其他依据冲突时按照其他依据执行)。
(七)其他审定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具体审定依据。
五、函审要求
(一)主任委员对函审工作全权负责,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整标准审定工作;涉及标准整合、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请示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函审委员各司其职,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好审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