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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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