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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告--公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十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规范个人行为,不得参加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得参加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十八)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应当做到个人举止文明,衣着和言谈得体。
  (十九)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要冷静处理,听从现场指挥,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及时与领队人员取得联系,并与当地或大陆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如遇到突发疾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就近就医等相关措施;如遇到交通或其他事故时,应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报告领队和当地警方;如遇到人身、财产安全等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报警。
  (二十)因组团社或其委托的接待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非合同约定付费项目,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二十一)对组团社、领队或接待社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旅游者应当向海旅会和有关部门举报。
  (二十二)本注意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三)本注意事项由海旅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 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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