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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草原项目检查和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草原项目检查和验收的通知
(农办牧[2008]40号)


  根据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部将于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对退牧还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建设项目和育草基金草种繁育基地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级自查自验要求

  各省区抓紧对2006年退牧还草项目、2008年京津风沙源草原建设项目、2007年育草基金草种繁育基地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2005年退牧还草项目、2007年京津风沙源草原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于9月底前以省为单位,按项目分别将项目检查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报我部畜牧业司,同时发送电子文稿。

  二、 部级抽查抽验

  (一)抽查范围

  退牧还草工程:为2006年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的项目县。此次部级检查不包括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拟选择内蒙古3个旗,新疆、宁夏各2个县,青海、甘肃、云南、贵州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个县(团场),共12个实施县为抽查重点。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建设项目:部级核查拟选择2008年14个项目为抽查重点,其中内蒙古6个、河北4个、山西2个、北京2个。

  育草基金草种繁育基地项目:2007年,我部共安排草种繁育基地项目8个。涉及内蒙古、山西、江苏、江西、浙江、山东、湖北和云南等8个省(区)。我部将于10-11月根据省级自查自验情况抽查部分项目。

  (二)抽验范围

  退牧还草工程: 为2005年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的项目县。根据《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验收细则》规定,拟抽选内蒙古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5年的12个项目实施县(旗、团场)为抽验重点。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建设项目:我部将于9月底前根据北京、河北、山西和内蒙古等省(区、市)对2007年项目自验进展情况,适时进行部级抽验。

  三、检查和验收依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农办计[2005]86号)、《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办沙字[2003]41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西部地区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验收细则》(农牧办[2004]65号)、《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验收细则》(农办牧[2008]30号)以及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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