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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08〕15号)


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加强海水养殖贝类质量安全监控,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贝类产品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编制了2008年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全年总计抽检1635批次,各省抽检具体批次、抽检品种及指标见附件1。

  二、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贝类产地划型工作需要,选择面积适合的贝类养殖海湾,参考当地海洋环境状况和季节、洋流、排污口距离、赤潮等因素,组织承检单位研究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抽样密度和抽样点。抽样工作方案确定后须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三、监测时间统一安排在6月至11月,分2~3批等量抽取,前后抽样地点应相对固定。抽样方法依照《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进行操作,检测方法及限量值按附件2执行。

  四、尽量安排对准备上市的贝类产品进行监测。每个省(区、市)均需安排一定比例的牡蛎。

  五、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3家质检中心负责北京、青岛、上海、福州、广州等5城市水产品批发市场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督抽查工作。样品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抽取,品种为各城市当季主销贝类。抽检时间为7、8、9月,各月份等量安排抽检。

  六、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的落实、协调和督促工作。各承担贝类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样品抽取、运送、登记、保存、交接、检测等工作。

  七、承担检测任务的各质检中心须分别于今年7月20日、9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首次、第二次及全年检测结果和工作报告(包括问题、建议等)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负责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于今年7月31日、9月30和12月5日前将检测结果、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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