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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沿海渔港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装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沿海渔港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装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8〕50号)


沿海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渔港及渔用航标维修和养护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08〕32号),2008年在河北丰南黑沿子中心渔港等11个沿海渔港实施渔港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装项目资金已经到位。为落实好上述渔港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河北丰南黑沿子中心渔港等11个沿海渔港(名单见附件1)安装摄像设备,建设(或装修)指挥调度室,安装扩音及报警设备(系统主要设备见附件2)和统一的系统软件,以实现对港内渔船、进出港渔船实行全天候动态监控,对港内渔船进行指挥调度,以及全国联网的目标。

  二、项目实施步骤与进度安排

  (一)8月签订项目合同。各项目承担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确定负责系统施工安装、运行服务的单位,与之签订项目合同。

  (二)9月安装设备。完成现场勘察和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

  (三)年内完成系统运行验收检查。各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在系统试运行后报告我部渔业局。

  三、职责分工

  (一)各项目所在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合同和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二)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港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三)中国海洋大学科技开发中心(2007年渔港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装项目中标和施工单位)负责为项目提供系统软件的安装及其运行服务。

  四、有关要求

  项目所在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渔港安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按照国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并搞好协调服务以及安排好安全监控系统后续管理,实现项目目标功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施工安装及系统运行等各项工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及时与系统设备安装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在设备安装施工单位指导下,提前做好系统施工安装场地的安排和配套服务工作,妥善处理项目施工、运行以及周边相关设施协调问题,为项目施工运行营造良好环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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