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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
  1、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
  2、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评分成绩表

  附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

项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业务合规

60

国际收支

11

9

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合规性

 

1.办理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是否已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

2.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时是否具备真实性交易基础。

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如资本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代债务人结售汇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等;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外汇净收益进行结售汇业务报备等。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如外币代兑机构是否存在超代兑协议期限办理代兑业务的情况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

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3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0.4分。

3.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缺乏真实性交易基础的,每发现1次扣0.4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退出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未及时办理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

7.《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3*

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每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2.是否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

1.未经外汇管理局许可超过限额的,每超过1天扣0.1分;连续2天超限额的,扣0.3分;连续3天超限额的,扣0.5分;连续4天以上的扣1分。

2.银行存在未经外汇局许可超限额情况或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1次扣0.1分,迟报1天扣0.1分,每发现错误1次扣0.1分。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汇发[2005]5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结售汇头寸统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08]38号)

仅适用中资银行总行、外资法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头寸报告行。

1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合规性

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是否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

2.报送汇价数据信息是否及时和准确报送。

3.银行对议定客户(如大额客户、重点客户等)的美元实际结算汇价是否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

 

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不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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