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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1号--关于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的公告


  初步建立处理不同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纠正机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工作业务范围和实践需要,初步形成了针对不同程度土地违规违法情况,向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纠正意见书、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工作方式,并在2007年开展的专项督察实际工作中应用。

  与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合作机制开始形成。一年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要求,与土地督察机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目前,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及青岛市12个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已专门出台了支持土地督察工作的文件,与各督察局初步建立了定期的工作磋商机制。

  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

  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边工作边组建,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继续按照“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项机制”的工作思路,边探索、边总结、边实践、边提高,扎实推进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为推进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布和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积极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按照修订后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土地管理问责制。

  --加大对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的督察。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继续开展对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进一步完善对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试点,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创新督察工作机制。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深入开展区域土地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改革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工作磋商机制。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共建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探索研究依法依规用地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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