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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告)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
  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 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领队人员业务等。

  经考核合格的领队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申请办理领队证。

  第四条 领队证由海旅会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及组团社,应定期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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