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告)
第一条 根据《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
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 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领队人员业务等。
经考核合格的领队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申请办理领队证。
第四条 领队证由海旅会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及组团社,应定期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