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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听力语言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 3 )开展训练,建立档案

  各级残联根据筛查情况,通知聋儿家长,根据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聋儿进入机构开展康复训练。

  各级各类聋儿康复机构要为新收训聋儿建立个人康复档案;按要求填写、上报《“十一五”新收训聋儿登记表》(附件 2 )。

  2.为 1 . 2 万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

  ( 1 )下达任务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向各省下达专项救助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 2 )组织筛查

  各省残康办按要求组织开展贫困聋儿筛查;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协助做好受助聋儿筛查工作。

  ( 3 )配发助听器及制作耳模,组织开展训练

  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及有条件的地市级语训部按要求为受助聋儿验配助听器、配发电池、制作耳模;各级残联安排受助聋儿就近接受康复训练。

  (具体实施参照《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聋儿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3.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具体实施参照《“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2006-2013 年)》(全康办〔 2006 〕 6 号)。

  4.对 8 万名聋儿家长进行培训

  ( 1 )下达任务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向各省下达聋儿家长培训任务;各省残康办根据本地实际,逐级下达任务。

  ( 2 )确定培训对象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负责本机构在训聋儿家长及本辖区聋儿家长的摸底调查、组织和培训工作。

  ( 3 )开展培训

  依托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建立完善家长学校,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工作。

  5.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

  全康办聋儿康复协调组、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选择部分省、市聋儿康复机构,通过改建等方式,使其具有为成年听力语言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扶持并指导开展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省级聋儿康复中心要帮助地(市)级语训部将业务逐步拓宽至为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服务的范围。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开展全方位的康复技术服务;要面向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开展耳聋预防宣传、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康复咨询指导等工作,每年到社区、村委会服务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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