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肢体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确定训练机构任务地区残联在康复训练机构资源调查基础上,根据肢体残疾儿童筛查情况和任务指标,确定训练机构,分解训练任务,就近安排筛选出的肢体残疾儿童进行机构康复训练。

  --筛选训练对象任务地区乡镇(街道)残联组织辖区医务人员,初筛出有机构系统训练需求的 14 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县(市、区)残联会同康复专业人员对初筛儿童进行复筛,确定训练对象,并送至指定的康复机构。

  --实施康复训练承担训练任务的康复机构,对训练对象进行功能评估,制定训练计划,实施系统训练,建立《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见附件 10 ),并按训练档案中评估标准,对训练对象的功能状况、训练效果进行初次、中期、末期评估,认真填写训练记录,并妥善保管。

  --保证训练时间纳入重点工程任务的肢体残疾儿童机构训练时间规定为 3 个月,机构训练结束后,训练人员应提出今后康复的指导意见。

  --做好转介服务机构训练结束后,地方残联应根据训练机构提出的康复指导意见,将需要继续康复训练的儿童转介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康复站。

  --进行统计汇总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十一五”肢体残疾机构 / 社区康复训练登记表》(见附件 7 ),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汇总;县(市、区)残联填写《“十一五”肢体残疾机构 / 社区康复训练汇总表》(见附件 8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上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②肢体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

  --筛选训练对象乡镇(街道)残联组织辖区基层康复协调员和卫生人员进行需求筛查,筛选诊断明确、有康复潜力和康复意愿、家庭成员配合的肢体残疾人作为训练对象。

  --实施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应遵循的流程为:确定训练对象→进行初次评估→制定训练计划→进行康复训练→进行中期评估→继续康复训练→进行末期评估与总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规范流程对训练对象进行康复训练,建立《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档案》(见附件 10 ),并按训练档案中的评估标准,对训练对象的功能状况、训练效果进行初次、中期、末期评估,认真填写训练记录,并妥善保管。

  --保证训练时间纳入社区康复训练任务的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时间规定为 6 个月(由初次评估日期至末次评估日期连续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