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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肢体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肢体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康办〔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肢体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肢体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肢体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肢体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是在总结“十五”肢体残疾康复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阶段目标,为满足广大肢体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改善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状况而确定的。通过重点工程任务的实施,推动肢体残疾康复工作的全面开展,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

  为完成“十一五”肢体残疾康复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 任务目标

  1.实施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1 万例,麻风畸残矫治手术 3000 例。

  2.通过机构对 2 万名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

  3.对 10 万名肢体残疾人开展社区康复训练。

  (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1 )

  二、 时间要求

  1.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任务采取集中分批安排,各任务省可根据本省情况,一次或分批组织实施,全部任务应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 前完成。

  2.每年组派 2 - 3 批国家医疗队,赴任务地区,实施麻风畸残矫治手术。

  3. 2006 年 12 月底前,各地完成本地区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的制定和部署,抓紧进行人员培训、摸底调查等基础工作,并组织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

  三、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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