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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普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普法办公室: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保障法》的普法宣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保障法》普法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普法宣传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为《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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