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