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意外事件”的复函
(民办函〔2007〕247号)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贤英同志公伤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湘民字〔2007〕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为“因公牺牲”情形之一。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情形致残的为“因公致残”。其中,“意外事件”是指“无法抗拒或无法预料造成的情形或事故”,关键是强调主观不可预见性。“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公致残”情形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把握。
请你们根据以上意见处理有关问题。
民政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刘贤英同志公伤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
(湘民字〔200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