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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3.准备表格。

  印制《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件1-2)。

  4.技术培训。

  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变更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二)实地调查上图。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为准,实地进行变更调查。查清本年度实地变化情况,将变化图斑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调查包括如下内容:

  1.土地利用地类和权属变化状况。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本年度的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各变化图斑分成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三个时段分别标注为Ⅰ、Ⅱ、Ⅲ,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变更图斑面积实地测绘,或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量算。

  2.2008年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2008年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包括本年度“以租代征”)四种情况开展调查。

  对于本年度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将本年实地新建的建设用地标注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量算面积。整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将外业调查的新增建设用地区分出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包括本年度“以租代征”)。其中,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中也包括本年批准以前建设的用地。2007年变更调查中已经变更的“批而未用”的建设用地,不应纳入本年度以前批准本年建设的土地中。

  对于批而未用的土地,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依据2008年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标注本年度批准本年未建设的用地范围,作为2008年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按照审批用途确定地类,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3.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

  对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要进行细化调查,细化的图斑只需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及草图上清楚标绘和填写。细化调查的各图斑面积可实地丈量,也可利用大比例尺建设施工图或设计图进行面积量算和统计。新增建设用地各细化调查的面积数据只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下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本年度的面积数据为基础进行变更。

  4.耕地增减的来源去向。

  通过实地调查,查清本年度新增耕地的来源情况,分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农业结构调整等项;查清本年度耕地减少情况,分为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项;查清本年度来自未利用地、闲置建设用地的新增园地中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情况。

  (三)《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整理。

  为了便于数据录入,《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按三个时段进行整理区分。

  (四)数据汇总统计。

  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按三个时段录入或批量转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软件,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汇总统计遵循原则:

  1.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07年10月31日数据为基准。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变更时,应保持总面积不变。

  4.三个时段数据录入后发生修改后重新录入的,要重新生成汇总表,保证一览表数据与汇总表数据一致。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汇总表;

  上述各项成果表将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七)2008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1-3)。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统一时点。

  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12月31日。

  为便于数据分析,在调查时,各变化图斑分成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三个时段标注表示并汇总。

  (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查。

  1.对于已经依法批准建设,而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并确定细化的二、三级地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类型为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P)。

  2.正在施工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时,按批准用途来确定细化的二、三级地类。

  3.建设用地细化地类调查只针对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对已有建设用地不进行细化地类调查。

  (三)关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开发项目将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通过土地复垦项目恢复成耕地的,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变成耕地的,都要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作为增加耕地变更统计。农民自主开发复垦整理的耕地,按实地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变更,但不作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进行统计。撂荒耕地一律按耕地进行统计汇总。

  (四)关于农业结构调整调查。

  农业结构调整,指农用地中改变原有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副业等在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

  土地变更调查中,因种植效益原因由耕地改为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的,为农业结构调整范畴,反之也如此。属可调整地类的,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

  (五)关于生态退耕调查。

  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

  (六)关于灾毁耕地调查。

  指因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按灾毁耕地调查、汇总,并在《分析报告》中进行说明。

  (七)关于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调查。

  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过土地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后,作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按可调整地类调查、汇总,即按园地带K地类上图、汇总。

  (八)关于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

  除因突发性灾毁外,原则上不允许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由于长期气候等因素,土地利用现状属实,且较大面积确需变更的,须在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前,向部里提出专项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包括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拟变更地类统计表、相关部门论证意见及有关情况说明等,经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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