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确定其行号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的行号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行号信息生效日前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四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可变更其行名、地址等信息,但不能变更其行号。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变更其行名、地址等信息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变更申请的,应确定其变更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变更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变更生效日前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五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撤销其行号信息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撤销申请的,应确定其撤销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撤销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撤销生效日前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参与者在申请撤销行号信息前应通过外币支付系统撤销其币种信息和所有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行号信息。
  第六十六条 参与者应使用参与者分支机构行号变更申请报文MT198(FMT083)通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报备其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应确定参与者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信息生效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参与者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的行号新增、变更和撤销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相关信息生效日前使用参与者行号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0)通知所有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七条 参与者需开通某一币种支付业务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参与者开通该币种支付业务的,应确定参与者开通该币种支付业务的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直接参与者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1)将参与者的新增币种信息提交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应对参与者是否在本行开立相应币种结算账户进行检查,并使用直接参与者币种变更确认报文MT198(FMT082)将检查结果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确认无误的通知后,将参与者的新增币种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于参与者开通该币种支付业务的日期前使用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 (FMT087)通知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及所有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需停办某一币种支付业务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参与者停办该币种支付业务的,应确定参与者停办该币种支付业务的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参与者的撤销币种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于参与者停办该币种支付业务的日期前使用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7)通知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及所有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某银行为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后,应将该银行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起始日期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相关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该银行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起始日期前使用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7)通知所有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第七十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中国人民银行应确定该银行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截止日期,并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相关信息提交外币支付系统,并在该银行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截止日期前使用币种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87)通知所有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第七十一条 间连参与者的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
  间连参与者应设置A类用户和B类用户,在办理总行机构自身业务时使用A类用户,在为行内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办理业务时使用B类用户。
  第七十二条 间连参与者在首次创建用户时,应使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其预设的系统管理员创建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并使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其预设的业务主管对其创建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主管进行审核和授权。
  间连参与者可使用已经审核和授权的系统管理员创建新的用户,并可使用已经审核和授权的业务主管对新创建的用户进行审核和授权。
  第七十三条 间连参与者的系统管理员的最大权限包括用户新建、用户注销、用户停用、用户启用、在线用户查询、全部用户查询和信息查询等。
  业务主管的最大权限包括自由格式报文发送、数字证书管理、业务状态查询、业务统计、流动性管理(包括可用额度预警值设置)、用户审核和授权、日志管理、异常处理等。
  操作员的最大权限包括业务录入、业务复核、数字签名、业务修改、业务恢复、业务删除、流动性管理(不包括可用额度预警值设置)、业务状态查询、行名查询、权限查询等。
  第七十四条 间连参与者可使用系统管理员注销、停用和启用用户。
  间连参与者注销、停用和启用用户应经其业务主管审核。
  第七十五条 直连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根据内部控制原则及其业务特点设置和管理用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1
  外币支付系统来账专用凭证

┌───────┬──────┬─────────────┬──────┬────┬─┐
│  交易序号 │      │   委托日期      │      │  FMT │ │
├───────┼──────┼─────────────┼──────┴────┴─┤
│  发起清算行│      │  接收清算行      │             │
├───────┼──────┼─────────────┼─────────────┤
│  发起行行号│      │  接收行行号      │             │
├───────┼──────┼────────┬────┼──────┬──────┤
│       │  开户行 │        │    │  开户行 │      │
│       │      │        │  收 │      │      │
│       ├──────┼────────┤    ├──────┼──────┤
│  汇    │      │        │  款 │      │      │
│  款    │  账号  │        │  人 │  账号  │      │
│  人    │      │        │  信 │      │      │
│       ├──────┼────────┤    ├──────┼──────┤
│  信    │      │        │  息 │      │      │
│  息    │  名称  │        │    │  名称  │      │
│       ├──────┼────────┼────┼──────┼────┬─┤
│       │  账户性质│        │  币种│      │  金额│ │
├───────┼──────┼────────┼────┴──────┴────┴─┤
│  处理码  │      │  业务种类  │                  │
├───────┼──────┼────────┼────┬──────┬──────┤
│  原委托日期│      │ 原支付交易序号│    │原发起清算行│      │
├───────┼──────┴────────┴────┴──────┴──────┤
│  附言   │                                  │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