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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还款解押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还款解押申请。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报文向代理结算银行提出还款解押申请。
  (二)发起解押需要通知。代理结算银行不同意解押申请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拒绝解押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提出申请的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同意解押申请的,应在参与者外币结算账户余额中锁定相应金额,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解押需要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证券存管机构。
  (三)发起解押支付通知。证券存管机构不同意解押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拒绝解押需要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代理结算银行和提出申请的参与者;证券存管机构同意解押的,应按约定为提出申请的参与者办理债券解押,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解押支付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代理结算银行。
  (四)发起解押融资应答。代理结算银行收到解押支付通知后,应相应减少申请参与者的外币结算账户余额,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解押融资应答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提出解押申请的参与者。
  第四十七条 转汇信息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参与者发起业务。参与者发起转汇信息时,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转汇信息)MT103(FMT104)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报文数据项。
  参与者应在对该业务进行双签和数字签名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转汇信息) MT103(FMT104)将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 (转汇信息)MT103(FMT104)后,将其转发至相关境外业务代理行。
  (三)境外业务代理行的处理。境外业务代理行应在收到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转汇信息)MT103(FMT104)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按其与发起业务的参与者的约定向境外收款行汇款。
  第四十八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使用自由格式报文MT199(FMT199)进行信息交流,但不得将其用于更正外币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查复。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通用信息业务时,应按照自由格式报文MT199(FMT199)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报文序号、内容、发起节点代码、接收节点代码、委托日期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接收行行号、发起行行号等可选数据项。

第八章 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外币支付系统提示可能属于重复录入的业务,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由其业务主管进行确认,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确认为重复录入的,应由其原操作员进行删除;
  (二)不是重复录入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
  第五十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在进行外币支付业务复核时发现复核不一致的,应将复核不一致的要素与原始凭证要素进行核对。经核对确为录入错误时,复核人员应将该业务退回录入人员。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对于系统日终处理时未发送和发送失败的外币支付业务,可在下一工作日进行删除或重新发送,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决定删除的,应由其原操作员进行删除;
  (二)决定重新发送的,应由其操作员复核成功后发送。
  第五十二条 参与者收到收款人账号有误、户名有误或非本行的外币支付业务时,应主动向发起该业务的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查询,并根据查询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对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的报文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失败的,应予以拒绝,并将核验失败情况以回执形式通知相关参与者、特许参与者或代理结算银行。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核验失败通知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发送相关报文。
  第五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报文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失败的,应予以拒绝,并将核验失败情况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核验失败通知后,应对原报文重新进行数字签名并再次发送,直至数字签名核验成功。
  第五十五条 接收清算行对发起清算行的报文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失败的,应暂存该业务,并向发起清算行发起数字签名查询报文MT198(FMT023)。
  发起清算行收到接收清算行的数字签名查询报文MT198(FMT023),应及时向接收清算行发送数字签名查复报文MT198(FMT024)。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数字签名查复报文MT198(FMT024)后,重新对原业务进行数字签名核验,直至核验成功。
  第五十六条 接收清算行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报文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失败的,应丢弃相关报文,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申请补发相关报文。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补发的报文后,重新进行数字签名核验,直至核验成功。
  第五十七条 参与者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出现联机故障时,应按照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联机故障在短时间内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及时向其他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下发该参与者故障通知,同时继续受理接收清算行为该故障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并将业务进行暂存处理。
  联机恢复正常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立即将暂存业务转发至故障参与者,并向其他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下发该参与者故障解除通知。
  系统日终时联机故障仍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采用磁介质等方式将清算结果提交故障参与者,供其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出现联机故障时,应按照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联机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继续接收参与者、特许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并进行清算处理。
  在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联机故障仍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清算结果进行暂存处理。联机恢复正常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暂存的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
  系统日终时联机故障仍无法排除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采用磁介质等方式将当日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供其进行后续处理;代理结算银行可采用磁介质方式将处理结果提交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以完成系统日终处理。
  第五十九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在规定时点未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下发的系统状态变更通知报文MT198(FMT060)时,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进行补发。

第九章 统计、流动性查询和预警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对各地区、各行别、各参与者的外币支付业务量、外币资金流量流向以及外汇转汇资金流入流出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六十一条 参与者可使用额度信息查询报文MT198(FMT033)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查询本机构的圈存资金、授信额度、可用额度、排队往账累计额、排队来账累计额、预期可用额度等信息。
  参与者可使用结算账户余额查询请求报文MT920(FM'P920)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本机构的外币结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六十二条 参与者可使用可用额度预警管理报文MT198(FMT043)查询和预先设定其可用额度的警告值,以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

第十章 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

  第六十三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申报行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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