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点前已完成所有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处理的,应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点不存在处于排队状态的轧差净额业务的,应立即关闭清算窗口。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点存在处于排队状态的轧差净额业务的,应在完成对轧差净额业务的清算处理后关闭清算窗口。

第六章 系统日终处理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清算窗口关闭后,对拟提交代理结算银行的清算结果进行试算平衡,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试算平衡的,应使用清算净额结算报文MT198(FMT011)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
  (二)试算不平衡的,不得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约定的记账顺序进行记账,并使用清算净额结算回执报文MT198(FMT012)将记账处理结果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记账处理结果后,应使用净额结算通知报文 MT198(FMT013)将外币支付业务已记账情况通知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三十九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分别使用清算净额汇总核对报文MT198(FMT070)和支付业务汇总核对报文MT198(FMT072),将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数据发送至代理结算银行和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支付业务数据后,应将其与自身存档的支付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清算净额明细核对申请报文 MT198(FMT071),申请下载清算净额明细并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支付业务数据后,应将其与自身存档的支付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支付业务明细申请报文 MT198(FMT073),申请下载清算净额明细并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将各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归零,并使用系统状态变更通知报文MT198(PMT060)将系统的状态调整为下一工作日的营业准备阶段。
  第四十一条 系统年终时,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相关业务处理流程和方法与系统日终处理相同。

第七章 信息类业务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查询查复业务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对于需更正外币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查复,参与者应严格依据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进行查询、查复,并确保更正后的业务要素与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 查询查复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参与者发起查询。参与者进行外币支付业务查询时,应按照查询报文MT195 (FMT195)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原发起行行号、原接收行行号、原子报文类型号 (FMT)、原货币符号及金额、原支付交易序号、原委托日期、查询书号、查询内容、查询日期、发起清算行行号、查询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查复行行号强制数据项和可选数据项。
  参与者应对查询业务进行双签后向外币清算中心发送查询报文MT195(FMT195),登记发出查询登记簿(附式15),并打印查询书(附式3)。
  参与者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查复报文MT196(FMT196)后,登记接收查复登记簿(附式18),打印查复书(附式4),并根据查复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查询报文MT195 (FMT195)后将其转发至被查询参与者。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被查询参与者的查复报文MT196(FMT196)后将其转发至提出查询申请的参与者。
  (三)参与者进行查复。被查询参与者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查询报文 MT195(FMT195)后,登记接收查询登记簿(附式16),并在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内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被查询参与者办理查复业务时,应按照查复报文MT196(FMT196)格式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原查询书号、原查询日期、查复书号、查复内容、查复日期、发起清算行行号、查复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查询行行号、币种等强制数据项。
  被查询参与者应在对业务进行双签后使用查复报文MT196(FMT196)将该业务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登记发出查复登记簿(附式17),并打印查复书(附式4)。
  第四十四条 退汇信息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参与者发起退汇申请。参与者办理退汇申请业务时,应按退汇申请报文MT192 (FMT193)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原支付交易序号、原报文类型号(MT)、原子报文类型号(FMT)、原委托日期、退汇申请号、委托日期、币种、退汇申请清算行行号、退汇申请行行号、退汇应答清算行行号、退汇应答行行号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附言等可选数据项。
  参与者应在对业务进行双签后使用退汇申请报文MT192(FMT193)将该业务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打印退汇申请书(附式5)。
  参与者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后进行相应处理。
  (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参与者的退汇申请报文 MT192(FMT193)后,将其转发至被申请退汇的参与者。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收到参与者的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后,将其转发至提出退汇申请的参与者。
  (三)参与者发出退汇应答。参与者应在收到退汇申请报文MT192(FMT193)的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进行答复。
  参与者收到退汇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对于同意退汇的,参与者应使用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发送同意退汇应答,并另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对于拒绝退汇的,参与者应使用退汇应答报文MT196(PMT194)发送拒绝退汇应答,并注明拒绝退汇原因。
  参与者办理退汇应答业务时,应按照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原退汇申请委托日期、原退汇申请序号、退汇应答委托日期、退汇应答序号、退汇申请清算行行号、退汇申请行行号、退汇应答清算行行号、退汇应答行行号、币种强制数据项。
  参与者应在对业务进行双签后使用退汇应答报文MT196(FMT194)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打印退汇应答书(附式6)。
  第四十五条 质押融资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使用报文向代理结算银行提出质押融资申请。
  (二)发起质押需要通知。代理结算银行不同意质押申请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拒绝质押应答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提出申请的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同意质押申请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质押需要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相关证券存管机构。
  (三)发起质押支付通知。证券存管机构不同意质押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拒绝质押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代理结算银行和提出申请的参与者;证券存管机构同意质押的,应按约定将参与者的证券质押给代理结算银行,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质押支付通知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代理结算银行。
  (四)发起质押融资应答。代理结算银行收到质押支付通知后,应增加提出申请的参与者的外币结算账户余额,并向清算处理中心发送质押融资应答报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转发至提出申请的参与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