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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特许参与者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轧差净额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6)返回的轧差净额业务已排队信息后,应通知相关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及时筹措资金;特许参与者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轧差净额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6)返回的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后,应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轧差净额业务被借记行排队通知报文MT198(FMT015)发送的轧差净额业务已排队信息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并核验无误后及时筹措资金;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轧差净额业务被记账行清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4)发送的轧差净额业务已清算信息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并在核验无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付款交割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特许参与者的处理。特许参与者发起付款交割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付款交割业务报文数据项。
  特许参与者应对该业务的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特许参与者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付款交割业务后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系统日间的清算、排队和记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参与者发起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后,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支付金额不超过其可用额度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全额清算,减少发起清算行的可用额度,增加接收清算行的可用额度,并使用贷记业务确认通知报文 MT198(FMT010)将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发送至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
  (二)发起清算行的支付金额超过其可用额度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并使用贷记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0)将该业务已排队信息发送至发起清算行。
  第二十五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特许参与者发起的轧差净额业务后,应在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中锁定所需支付金额,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所有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锁定成功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全额清算,减少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增加被贷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使用轧差净额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6)将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发送至特许参与者,使用轧差净额业务被记账行清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4)将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发送至相关参与者。
  (二)部分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锁定不成功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使用轧差净额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6)将该业务已排队信息发送至特许参与者,使用轧差净额业务被借记行排队通知报文MT198(FMT015)将该业务已排队信息发送至被借记参与者。
  第二十六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特许参与者发起的付款交割业务后,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被借记参与者的支付金额不超过其可用额度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全额清算,减少被借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增加被贷记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并将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发送至特许参与者和相关参与者。
  (二)被借记参与者的支付金额超过其可用额度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并将该业务已排队信息发送至特许参与者和相关参与者。
  第二十七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当参与者可用额度增加时,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对参与者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按照轧差净额业务、付款交割业务、紧急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和非紧急境内跨行贷记业务顺次进行清算,对同一优先级别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按照“先进先出”规则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参与者可使用支付业务排队管理报文MT198(FMT031),申请对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在同一优先级别中调整排队顺序。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可使用撤销申请报文MT192(FMT191),申请撤销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并打印撤销申请书(附式7)。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参与者的撤销申请后,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该业务已清算的,应拒绝撤销,并使用撤销应答报文MT196(FMT192)将拒绝情况通知申请撤销的参与者;
  (二)该业务未清算的,应从排队队列中撤销原业务,并使用撤销应答报文MT196 (FMT192)将撤销情况通知申请撤销的参与者。
  参与者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撤销应答后,打印撤销应答书(附式7)。
  第三十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将拟提交代理结算银行的清算结果进行试算平衡,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所有参与者借方清算净额之和与贷方清算净额之和相等(以下简称试算平衡)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清算净额结算报文MT198(FMT011)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
  (二)所有参与者借方清算净额之和与贷方清算净额之和不相等(以下简称试算不平衡)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不得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清算结果后,按照其与参与者约定的记账顺序进行记账,计算各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调整值,并使用清算净额结算回执报文MT198(FMT012)将记账处理结果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记账处理结果后,应将外币支付业务已记账情况通过净额结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3)通知相关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第五章 清算窗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系统业务截止时存在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的,应立即开启清算窗口;不存在排队的外币支付业务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开启后,参与者可采取如下措施,以解救其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
  (一)调增圈存资金或授信额度;
  (二)向其他参与者筹措资金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
  (三)撤销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或调整其排队顺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窗口开启后,特许参与者应采取如下措施,以解救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轧差净额业务:
  (一)督促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及时筹措资金;
  (二)在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无法筹措足够资金时启动风险保证金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第三十五条 清算窗口开启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贷记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的支付类业务进行清算处理;
  (二)当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增加时,对于该参与者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依次按照“级别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清算;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撮合,以完成对相关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
  (四)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点,逐笔退回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业务除外),释放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并按照“级别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参与者余下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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