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清算净额结算报文MT198(FMT011)将清算结果提交代理结算银行。对于清算结果为净贷记且锁定金额超过圈存资金与授信额度之和的参与者,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需要调增圈存资金的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后,应按照规定进行记账处理,并使用清算净额结算回执报文MT198(FMT012)将各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调整值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各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调整值后,应统一调整各参与者的可用额度。
参与者调整后的可用额度为:调整前的圈存资金与授信额度之和,减去可用额度的锁定额,加上圈存资金与授信额度的调整值。
第十五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将所有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归零。
第三章 支付类业务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 因客户间资金汇划发起的普通贷记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境内业务)时,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103(FMT100)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货币符号及金额、汇款人账号、汇款人名称、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委托日期、发起行行号、业务种类、汇款人账户性质、紧急级别等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汇款人地址、汇款人开户行号、收款人地址、收款人开户行号、附言等可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货币符号及金额、汇款人账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业务种类、汇款人账户性质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103(FMT100)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贷记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0)发送的该业务已清算信息(以下简称已清算信息)后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净额结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3)发送的该业务已记账信息(以下简称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普通贷记业务后,应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因银行间资金调拨发起的普通贷记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境内业务)时,应按照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202(FMT200)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委托日期、货币符号及金额、发起行行号、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紧急级别等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附言等可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金额、接收行行号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202(PMT200)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普通贷记业务后,应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因客户间资金汇划发起的转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汇出业务)时,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有关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转汇业务后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因银行间资金调拨发起的转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汇出业务)时,应按照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202(FMT201)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有关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202(FMT201)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转汇业务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因客户间资金汇划发起的退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 (FMT103)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委托日期、发起行,并在确定原业务存在后提交退汇金额、紧急级别、退汇原因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货币符号及金额、汇款人账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业务种类、汇款人账户性质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退汇业务后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返回确认信息,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银行间资金调拨发起的退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应按照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 MT202(FMT204)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委托日期、发起行,并在确定原业务存在后提交退汇金额、紧急级别、退汇原因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金额、接收行行号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退汇业务后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轧差净额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特许参与者的处理。特许参与者应按照轧差净额业务报文MT203(FMT203)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数据项。轧差净额业务报文MT203(FMT203)中的借贷双方总金额应相等,接收清算行应为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
特许参与者应对该业务的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轧差净额业务报文MT203(FMT203)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